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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委员会议事规则
来源:泸州市造价工程师协会     发布时间:2024-04-08 15:24:0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泸州市造价工程师协会自律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律委员会”),是泸州市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中心(以下简称“质保中心”)与泸州市造价工程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共同组织设立为规范工程造价企业市场而设立的组织。

第二条 自律委员会根据本规则开展自律委员会议事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自律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行业行为规则、指引和自律公约;

(二)对泸州市造价工程师协会受理的行业投诉及行业内部纠纷案件进行调查、讨论,并作出处理决定;对于被诉人不服自律委员会处理决定的案件,将当事人提出的复议提交至协会或质量保障中心,作出复议决定;

(三)对工程造价企业或造价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

(四)对工程造价企业或造价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行为,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五)对工程造价企业或造价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泸州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以及《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150号部令)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对工程造价企业或造价从业人员作出自律惩戒;

(六)向全体工程造价企业或造价从业人员发出规范执业指引;

(七)行业协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自律委员会独立地处理对工程造价企业或造价从业人员的投诉和处分。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自律委员会设主任单位一名,副主任单位一名,委员若干名。

第六条 自律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泸州市造价工程师协会受理入会申请书,并由协会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示,若无明显违约行为则正式加入自律委员会。

第七条 自律委员会为泸州市造价工程师协会与泸州市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中心的执行机构。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 自律委员会主任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全面领导自律委员会的工作,负责自律委员会相关文件的签发;

(二)制定自律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协调自律委员会与主管行政机关及其他相关单位的关系;

(三)召集、主持自律委员会会议;

(四)监督秘书处执行自律委员会的决定,布置工作任务;

(五)主持重大疑难案件的研讨;

(六)向协会或质保中心报告工作;

(七)在主任委员因客观原因无法主持工作时,委托副主任委员代为主持工作。

第九条 自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协助主任委员及时、高效地完成自律委员会的工作;

(二)在自律委员会主任委员缺席的情况下,代理行使主任委员的工作职责。

第十条 自律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自律委员会的会议;

(二)享有自律委员会的表决权;

(三)按时完成自律委员会分派的工作任务;

(四)公正廉洁,维护自律委员会的声誉和权威;

(五)向自律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自律委员会委员存在以下行为的,主任委员或协会有权撤销其委员资格: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纪律处分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所在机构从事的业务违反中介行业法律、法规及规范,情节严重的;

(五)存在其他不适合担任自律委员会委员情形的。

第五章 会议

第十二条 自律委员会会议参加人数须达到自律委员会全体委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否则会议应择期另行召开。

第十三条 自律委员会例会不讨论临时提案,只有在该提案得到三分之二或以上到会自律委员的支持方可列入会议议程。临时提案须由提案人以书面形式向会议主持人提交。

第十四条 自律委员会议案的表决以投票方式进行,到会各委员均有一票的表决权。议案须得到到会委员超过二分之一同意票方可通过。

第十五条 遇突发或重大事件时,自律委员会主任委员可召开临时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以通讯会议的形式召开。

第十六条 自律委员会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经主任委员审批后发各委员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或当本规则与实际情形不符时,由协会或三名以上自律委员提出议案,提请自律委员会表决通过后,可对本规则作相应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泸州市造价工程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2023年5月8日起施行。